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全市从2023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调整落实情况公布如下:
1.准确核定救助对象。加大低保、特困动态管理力度,严格贯彻市政府调标文件精神,规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截至2023年底,全市在册城市低保对象3543户、5484人,农村低保对象21949户、38960人,特困供养对象141175人,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保障待遇及时落实。严格执行最新社会救助标准,对低保户,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低保金。对特困供养对象及孤儿,按照供养标准全额落实其供养待遇。资金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当地财政,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2023年全年累计发放低保、特困、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常规救助资金4.02亿元。
3.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和标准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全市物价上涨水平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程序,缓解因物价上涨幅度过大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2023年,启动全市社会救助保障和标准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共为低保、特困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89.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