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居民死亡后如何报送信息?
答:(1)在家中死亡的。居民死亡后,丧属应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居住地村(社区)要主动收集信息,并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民政办报告。若逝者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居住地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将信息推送到逝者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2)在养老院、医疗机构等场所死亡的。养老院、医疗机构等单位要第一时间联系逝者家属,并向属地(即机构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报告。若逝者属地和户籍地分离,属地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将信息推送到逝者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第一时间联系属地县(市、区)殡仪馆和逝者家属,殡仪馆负责推送信息到逝者户籍所在的镇(街道)民政办。
25.哪些医疗机构具备开具死亡证明的权限?
答:全市具备开具死亡证明权限的医疗机构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村(社区)卫生室不具备开具死亡证明权限。
26.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答:(1)在家中正常死亡的居民,其丧属携带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由逝者生前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生前病历各1份,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明。(2)在养老服务机构正常死亡的居民,其丧属携带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由养老机构提供)、生前病历各1份,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明。(3)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居民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按照相关规范签发死亡证明。(4)在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居民,其丧属携带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由逝者生前单位或相关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生前病历各1份,到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明。(5)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明。
27.丧属可以在哪里办理丧事?
答:(1)家住农村。可在自己农村家中办理丧事,提倡到镇级殡仪服务中心,也可以到县(市、区)殡仪馆办理丧事。(2)家住镇区。原则上到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办理丧事,提倡到县(市、区)殡仪馆办理丧事;如在农村老家有房子,也可回老家办理丧事。(3)家住城区。原则上到县(市、区)殡仪馆办理丧事,也可到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办理丧事;不得在城区办理丧事。
28.办理丧事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路障,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县(市、区)殡仪馆或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内进行,禁止在城区、镇区内搭棚办丧。
29.殡仪服务机构的设立有什么规定?
答:殡仪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殡仪馆为殡葬事业单位,由省民政部门审批;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根据我市殡葬改革需要,为方便群众办理丧事,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立1个殡仪服务中心,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殡仪馆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负责业务指导,不承包给私人经营。凡未经批准从事经营遗体冷藏、吊唁等殡仪馆业务的殡仪服务场所、治丧点等,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30.如何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答:丧属携带死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31.逝者骨灰可以在哪里的公墓安葬?
答:根据丧户需要,可以选择在以下公墓安葬逝者骨灰: (1)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级公益性公墓。(2)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级公益性公墓。(3)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无户籍限制)。(4)经营性白云山公墓(无户籍限制)。
32.村级和镇级公益性公墓能否对外出售?
答:不能。村级公益性公墓,只能向去世的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原籍是本村的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镇级公益性公墓,只能向去世的具有本镇户籍的村民、长期居住在镇区的居民、原籍是本镇的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33.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和街道公益性公墓能否对外出售?
答:不能。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公益性公墓,只能向去世的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公益性公墓,一般是多个社区联建,只能向去世的联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34.村级和镇级公益性公墓内骨灰安葬有什么流程?
答:(1)丧属联系公墓管理人员按顺序确定墓穴,办理安葬手续。(2)公墓管理人员提前准备墓穴安葬物料,根据丧属要求安葬骨灰,并封闭墓穴。(3)公墓管理人员建立安葬档案。 (4)公墓管理人员登记逝者信息,推荐第三方刻碑服务供丧属选择。碑体石材不需要支付费用,已包含在公墓建设费之中,刻碑费用由丧户承担。
35.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能否满足安葬需求?
答:目前我市县、镇、村三级公益性公墓已全部建成,完全可以满足安葬需求。
36.殡葬服务机构向丧属推荐服务项目有何规定?
答:应由丧属自愿选择,未经丧属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所有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37.已经制作的棺材怎么处理?
答:棺材不回收、丧事不使用。但居民可以自行处理,也可自愿上交以抵扣或减免不超过1000元的相关费用。
38.能否生产和销售棺材?
答:不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全域为火葬区,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
39.棺材店应如何管理?
答:对从事生产、销售棺材的经营店铺,县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放告知书,提前告知殡葬改革政策,并确保在2024年3月20日以后不再从事生产、销售棺材业务。
40.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全域为火葬区,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1.县(市、区)殡仪馆服务电话和地址是什么?
答:随县殡仪馆电话:0722-3338062,地址:随县厉山镇富足村九组。广水市殡仪馆电话:0722-6232701,地址:广水市城郊街道马蹄桥村三组。曾都区殡仪馆电话:0722-3336289,地址:曾都区万店镇夹子沟村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