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不可推卸——子女的法定责任 发布日期:2025-10-21 09:38 信息来源:随州市民政局 编辑: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民政局 字号:[ ]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推进新时代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好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大局。即日起,《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百姓课堂》为大家解析法定赡养义务的内涵与履行要求、揭秘新型养老骗局,以及介绍预先医疗指示与意定监护制度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百姓课堂》第316期,邀请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武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赵莉为大家介绍:赡养义务不可推卸——子女的法定责任。

一、案例解析

武汉市青山区张大爷独居中风,三个子女以轮流照顾影响工作为由拒绝赡养,社区介入后律师协助起诉。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调解结案,三名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张大爷居家养老,由一名已退休子女与张大爷共同居住赡养,其他二名子女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其中对于经济困难的一名子女适当降低比例。

(一)赡养纠纷诉讼常见类型

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必要支持、精神上的必要关怀、生活上必要的照顾的义务。

我国赡养纠纷诉讼主要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诉讼是赡养纠纷,原告一般会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请求被告进行定期探望进行精神上的赡养等;第二类诉讼是赡养费纠纷,属于赡养纠纷项下细分案由,即原告仅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第三类诉讼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原告一般会请求变更直接赡养子女或变更养老住所等。其中,以第一类诉讼,即赡养纠纷最为常见。

(二)赡养纠纷常见诉求

1、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的诉求是赡养纠纷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诉讼请求。赡养费的数额没有固定的法律依据,但其考量因素与抚养费较为相似,法官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

(1)当地的经济水平

法官在判决赡养费数额时会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如北京地区经济发达,生活成本较高,法官判决时会加以考量,常见的范围为500元至2000元。

(2)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

原告若以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则须准备相应的低收入证明、残疾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日常花销票据等作为证据,证明本人确系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需要子女的经济帮扶。

即使原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免除。在北京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阐述观点:“本案中,虽然二原告有经济来源,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可以因此免除。”

此外,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预先免除。在某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中,该纠纷曾在某村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书有以下内容:“4. 自调解之日起,某3不负责某1的生老病死、赡养、善后等一切事宜;5. 今后的生活相互不得干预,各得其所居、各自生活。”法官阐述观点:“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某1年事已高、患有疾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某1的子女应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可预先免除,调解书中对于免除某3赡养义务的约定无效。”

(3)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属于法官酌情考量的因素,具体比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官有可能会参照赡养人经济收入<有错>的比例进行判决。一般来说,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与赡养费数额呈正相关。

2、请求被告定期探望

(1)老人的精神需求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要求被告定期探望是常见的诉讼请求之一。在北京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秉持赡养义务包含精神慰藉的观点,判决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两次。(案情:李奶奶起诉子女长期不探望,导致其精神抑郁。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子女每月至少探望两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层面。)

(2)子女的实际情况

法官也会综合赡养人的实际情况判决探望义务,以便后续执行。在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判决:“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人意愿,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等情形,本院对看望时间、次数予以酌定。”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一次。

3、请求变更赡养关系

该项诉讼请求常见于多子女家庭,为家庭内部对于如何赡养老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法官在审理本项诉求时,多以老人的个人意愿为主进行裁判。

(三)赡养纠纷中的特殊情形

1、赡养义务不以尽到抚养义务为对价

在司法实践中,赡养人经常以被赡养人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在北京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案情:张大爷70岁,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三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其中长子以“父亲早年偏心弟弟”为由拒绝支付。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三子女均摊赡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指出赡养义务不因父母过往行为而免除。)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在某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继父与继女形成了抚养关系。之后,继父与继女生母离异,继父在有亲生子女但未向亲生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情况下起诉继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用。法官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故继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判决书中,法官陈述:“继父未向其亲生子女主张赡养费,在继女生母已与继父离婚的情况下,其仅要求继子女于某支付赡养费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继父向继女主张赡养费依据不充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本院需要说明的是,继女对于继父负有赡养义务,但不必然要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实现,其可以其他照顾、关心等方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3、特殊情形处理

父母有退休金:若收入不足覆盖医疗、护理等支出,仍可要求子女补足差额。

子女失踪或死亡:其他子女需承担全部义务,不得因此免除责任。

二、法条链接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由高频次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14条、第19条。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老人的,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19条:

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5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16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17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18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19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年老、患病者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提醒

(一)对老年人的建议

1、优先调解:通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降低诉讼成本。

2、保留证据:记录子女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医疗费用单据)。

3、灵活主张权利:若子女经济困难,可协商分期支付或实物赡养(如提供住所、粮食)。

(二)对子女的建议

1、主动沟通:定期探望、关心父母精神需求,避免纠纷升级。

2、合理分担:多子女家庭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赡养分工,但需保障父母权益。

3、法律风险意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列入失信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家事案件,情感多于理性,往往需要双方打开心结方能真正化解矛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隔阂是日积月累而来,以致双方对簿公堂。感情是相互的,出现问题两方都有责任。作为子女,应当体谅父母年迈且有养育之恩,照顾之情,对于父母多加理解、多加关怀。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生活之不易,不能时时以法律之义务、道德之责任严苛子女。应调整心态,展示长辈之慈爱,合理表达赡养的请求,不能执意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在相处中,应多听从子女的意见,重建和谐的亲子关系。

总之,对于父母,诉讼并非唯一手段:调解、社区介入等方式更利于维护亲情;对于子女,精神赡养同样重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2修正) 对赡养人、抚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法院可判决“常回家看看”,但主动履行更显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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