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随州新楚苑生态养老院存在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公布)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以及《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0号)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722-35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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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随州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