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3-08 11:00 信息来源:随州市民政局 编辑: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民政局 字号:[ ]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

目录

二级

目录

三级

目录

1

政策

规范性文件


1.随州市本级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区划地名、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残疾人福利、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2.随州市政府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区划地名、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救助、残疾人福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的规章;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4.《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    

全社会

2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随州市民政局或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全社会

3

政策

解读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全社会

4

机构

简介

单位

职责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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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信息

随州市民政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内设

机构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联系方式等2.《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所属

单位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联系方式等2.《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5

规划

信息



随州市民政局业务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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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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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和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7

行政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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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8

权责

清单



公开经清理确定的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全社会

9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十三)加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力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公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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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财政

资金

财政预决算


1.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等信息;2.年度部门、单位决算: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等信息;3.年度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二十条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鄂政办发〔2011〕62号):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全社会

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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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政府

采购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全社会

12

公益事业建设

社会

保障

社会救助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法规制度;2.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全社会

养老服务

1.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养老机构备案等信息;3.养老服务业务办理信息;4.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2.《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五)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社会福利

1.国家、省及本级政府有关儿童和残疾人福利相关政策;2.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流程、标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加强监督管理。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全社会

社会

组织


1.社会组织审批、年检、评估等信息;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3.相关通知公告。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四)社会组织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    

全社会

13

招考

录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五)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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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决策预公开


1.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信息。2.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公告、意见征集反馈结果;3.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信息及意见征集反馈结果信息;4.问卷调查、其他公众参与事项等。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及反馈事项。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一)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意见征集及反馈。3.《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全社会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公开决策执行效果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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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 随机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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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十一)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全社会

政务

督查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十二)强化政务督查信息公开。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督查整改责任,及时公开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社会

回应

关切


政务回应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四)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承诺的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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