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社会救助工作纪律,规范办理流程,严格执行救助政策,深入抓好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压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履职责任,结合全省民政系统上下贯通系统抓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工作实际,制定《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
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
二、不准违反审核确认程序直接批准救助申请;
三、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
四、不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五、不准违规用“单人保”代替按户保障;
六、不准对应主动报备事项隐瞒不报;
七、不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侵占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八、不准伪造、丢失、篡改社会救助数据;
九、不准泄露救助对象个人信息;
十、不准在履职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