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民政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19-09-30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市民政局
编辑 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民政局
关于《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30 10:0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民政局 字号:[ ]

    一、发文背景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重点内容

新办法主要从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等方面对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五类。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判定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的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生活必需支出扣减项目。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几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而是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工作程序,也符合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由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需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要素确定。临时救助金额超过12倍城市低保标准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审批,12倍以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办审批一定限额的临时救助。

(五)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明确要求镇(办)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镇(办)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镇(办)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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