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11号),对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本次标准调整严格采用上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作为测算依据,我市所有县(市、区)六类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应调尽调,较去年实现稳步增长。
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52元/人·月,广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0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14-34元不等;
农村低保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1元/人·月,广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17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31-74元不等;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104元/人·月,广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60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28-68元不等;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元/人·月,广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33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62-149元不等;
孤儿养育标准全市统一,其中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53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50元/人·月,分别较上年度增长140元、226元;
另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高度关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抓好调标文件精神的执行,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分类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兜牢全市基本生活底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