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个人婚姻状况有关事项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2、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3、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二、个人婚姻状况查询程序
要求查询婚姻信息单位开具介绍信,提供所查当事人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即可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