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3 16:44 信息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编辑: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省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属性。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决定在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非营利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20年6月开始,12月底结束。

二、整治重点                    

检查整治2019年度财务管理情况,突出三个方面:

(一)收入是否合法。1.开展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是否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公允确定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3.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单位统一账户,是否隐匿、截留收入或账外账的情况。4.是否利用召开会议、评比、表彰等,违规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

(二)管理是否正规。1.是否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会计核算。2.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且遵照执行。3. 非营利民办学校是否规范预算管理,留存发展基金的额度、发展基金占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4.是否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

(三)支出是否合理。1.是否分配单位财产及孳息,分红单位盈余部分,是否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财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2.人员薪是否执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兼职领导干部和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监事是否获取报酬。负责人是否存在高额薪酬3.对外投资和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是否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浪费资源。4.是否抽逃、挪用注册资金、办学资金(民办学校)。

发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前追溯。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2020年6月-8月)。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对照专项检查重点,逐条逐项查摆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

(二)现场抽查(2020年6月至10月)。省民政厅将通过第三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法人离任审计、年检、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对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场检查,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三)整改提高(2020年11月至12月)。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自查和现场检查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整改情况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16]46号文件关于“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的规定,将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今年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指导整改。要加强对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监管,指导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确公益目的和非营利属性。对于在登记审查、日常管理以及受理社会举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对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撤销登记,应组织指导清算工作。

(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把本次专项检查,作为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一次机遇,切实提高站位,增强认识,精心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记录,召开理事会提出研究整改方案和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不配合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应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登记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扎实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专项整治。要分级建立问题台帐,实行销号式管理,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等级评估的参考依据。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适时总结上报,并纳入2020年度全省民政工作创新示范和重点评估指标之一。

                                              

                                              湖北省民政厅

                                              201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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