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韩晓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同一行政区域内合理支持成立相同或相似社会团体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要求及内涵
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设立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特定群体的共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或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避免资源浪费,社会团体的运作依赖社会资源,同一区域内过多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团体易导致资源分散,降低利用效率;二是维护有序竞争,无序新增可能引发不良竞争,扰乱公益生态,影响社会服务质量;三是保障管理效能,数量过多且业务相近的团体,会使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政策落实与监督。据此,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预审时会按照条例进行把关,对于没有必要重复成立的则不予批准筹备。
二、办理情况及打算
尽管当前政策有明确限制,但我们十分理解各位委员提案中所提及的合理诉求。具体工作中,我市民政系统将结合各位委员的建议积极探索,改进工作,优化服务。
一是深入调研评估。全面评估本地社会团体的分布、业务覆盖及服务成效,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指导全市民政部门登记服务机构全面评估现有社会团体的服务能力和覆盖范围,以及社会对相关服务的实际需求,为合理支持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沟通机制。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反馈基层实际需求,争取政策调整空间。同时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为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探索分类管理。鼓励现有社会团体创新发展,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以满足更多元的社会需求。引导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差异化定位,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探索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对于一些社会需求大、现有社会团体难以满足的领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相同或相似社会团体成立的限制,实现错位发展,共同繁荣社会组织生态。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等问题,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或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为新生社会团体提供生态空间。不断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支持和管理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和服务社会中的作用,共同推动我市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持续努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也期待各位委员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