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9235/2021-493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发改委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司法局 随州市人社局 随州市卫健委 | 发文字号 | 随民发〔2021〕12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08:27 |
编辑 | 随州市民政局 | 审核 | 民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依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2号),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随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第一批清单》)。现将第一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坚持依法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没有依据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宣传,方便群众知晓、查询、办理。
做好政策衔接。对于《第一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要本着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监督,凡发现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及时予以通报,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
附件:随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司法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州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pdf
2021年11月19日